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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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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禁止事項,由中央辦理時,應由主辦機關會商內政部及當地政府勘定範圍報請行政院准後,通知該用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48條,當主辦機關根據該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給予民間機構補貼,若涉及中央政府預算的情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按照預算法第9條、第34條以及準用預算法第39條的規定處理預算編列和表達。這表示中央政府在給予補貼時,需要依照預算法相關的規定進行預算編列和表達的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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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禁止事項,由中央辦理時,應由主辦機關會商內政部及當地政府勘定範圍報請行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