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禁止事項,由中央辦理時,應由主辦機關會商內政部及當地政府勘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准後,通知該用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之。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48條,當主辦機關根據該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給予民間機構補貼,若涉及中央政府預算的情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按照預算法第9條、第34條以及準用預算法第39條的規定處理預算編列和表達。這表示中央政府在給予補貼時,需要依照預算法相關的規定進行預算編列和表達的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