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本細則所稱自償能力,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評估年期內各年現金流入現值總額,除以計畫評估年期內各年現金流出現值總額之比例。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52條的規定: 1. 在主辦機關辦理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前,應先進行可行性評估。未涉及政府預算補貼的情況下,可行性評估不是必要的。 例子:如果民間參與的公共建設計畫不需要政府提供預算補貼,則主辦機關可以不進行可行性評估。 2. 先進行先期規劃,撰擬先期計畫書。先期計畫書應考慮公共建設的目的和民間參與方式,包括民間參與期間、環境影響評估和開發許可、土地取得、興建和營運、移轉、履約管理、財務計劃和風險配置等事項。必要時,應納入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範圍。 例子:在進行先期規劃時,應撰擬先期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民間參與的期間、營運管理方式、財務計劃等。如果計畫需要民間投資,還需考慮相關的土地取得和環境影響評估等因素。 3. 先期計畫書中應明確政府承諾與配合事項的完成程度和時程。 例子:在先期計畫書中,應明確政府在公共建設中的承諾以及配合事項,並確定完成的程度和時程。 4. 主辦機關應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審查先期計畫書,在公告徵求民間參與之前,將先期計畫書公開於主辦機關的資訊網站上,公開期間不少於十天。 例子:主辦機關應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對先期計畫書進行審查,並在公告徵求民間參與之前,在主辦機關的網站上公開先期計畫書至少十天。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前,有充分的可行性評估和先期規劃,並讓相關專家和公眾能夠對先期計畫書提出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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