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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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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後,變更或補充招商文件者,應於截止收件前辦理變更或補充公告,必要時延長截止收件期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63條,該條規定了投資契約中組成協調委員會的相關規定。投資契約如果明確指明組成協調委員會,就需要在契約中詳細載明組成協調委員會的時間、方式和運作機制。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協調委員會的成立、運作與解決爭議的程序能夠明確地被定義和遵守。有關該條的參考資料可參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本身。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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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63 條規定:「主辦機關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後,變更或補充招商文件者,應於截止收件前辦理變更或補充公告,必要時延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