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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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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社會福利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 一、依法准設置之殯葬設施。但不包括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 二、依法核准興辦之社會住宅。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福利設施。
  2. 2.下列情形不用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九日前就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於該日前尚未經主辦機關完成審核者。 二、辦理公墓更新,並於該公墓範圍內設置骨灰(骸)存放設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 1.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指的社會福利設施包括依法核准設置的殯葬設施,但不包括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這表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範疇包含了殯葬設施,但不包括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 2. 第一項所列的情形不適用於前述的殯葬設施,但是有兩種情形除外: a)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九日前已經向主辦機關申請參與公共建設的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但在該日期前還未經過主辦機關的審核。 b) 辦理公墓的更新,並在公墓範圍內設置骨灰(骸)存放設施。這表示前述的殯葬設施在這兩種情形下不適用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公墓在104年10月9日之前已經提出申請,但在該日期前尚未完成主辦機關的審核,則該公墓不適用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規定,需要遵循其他相關法規進行審核。另外,如果一個公墓進行更新工程並在公墓範圍內設置骨灰(骸)存放設施,則該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也不適用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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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社會福利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 一、依法核准設置之殯葬設施。但不包括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