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 1.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指的社會福利設施包括依法核准設置的殯葬設施,但不包括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這表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範疇包含了殯葬設施,但不包括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 2. 第一項所列的情形不適用於前述的殯葬設施,但是有兩種情形除外: a)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九日前已經向主辦機關申請參與公共建設的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但在該日期前還未經過主辦機關的審核。 b) 辦理公墓的更新,並在公墓範圍內設置骨灰(骸)存放設施。這表示前述的殯葬設施在這兩種情形下不適用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公墓在104年10月9日之前已經提出申請,但在該日期前尚未完成主辦機關的審核,則該公墓不適用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規定,需要遵循其他相關法規進行審核。另外,如果一個公墓進行更新工程並在公墓範圍內設置骨灰(骸)存放設施,則該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也不適用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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