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勞工福利設施,指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工育樂、訓練、教育機構及其設施。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10條》,勞工福利設施係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工育樂、訓練、教育機構及其設施。這意味著該法條規定了勞工福利設施的範疇,即勞工育樂、訓練和教育相關機構及設施。根據此法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對這些設施進行認定,並提供相應的支持和監管。例如,政府可以認定某一訓練機構符合勞工福利設施的要求,並為其提供資金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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