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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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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勞工福利設施,指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工育樂、訓練、教育機構及其設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10條》,勞工福利設施係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工育樂、訓練、教育機構及其設施。這意味著該法條規定了勞工福利設施的範疇,即勞工育樂、訓練和教育相關機構及設施。根據此法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對這些設施進行認定,並提供相應的支持和監管。例如,政府可以認定某一訓練機構符合勞工福利設施的要求,並為其提供資金和監管。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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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勞工福利設施,指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工育樂、訓練、教育機構及其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