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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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應就辦理事項向委託機關提出工作簽證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案名;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技師姓名、科別及執業執照字號。 三、工作簽證之法令依據。 四、委託人姓名或名稱、地址。 五、委託事項、日期。 六、受委託廠商名稱、地址。 七、工作簽證範圍、項目、內容、意見。 八、工作簽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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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10條規定了技師在辦理工作時應向委託機關提出工作簽證報告,並且報告的內容應該包括以下項目: 1. 案名,若有案號則應記載案號。 2. 技師的姓名、科別以及執業執照字號。 3. 工作簽證的法令依據。 4. 委託人的姓名或名稱以及地址。 5. 委託事項和日期。 6. 受委託的廠商的名稱和地址。 7. 工作簽證的範圍、項目、內容和意見。 8. 工作簽證的日期。 參考資料: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更新時間: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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