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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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技師執行簽證時,應將簽證經過確實作成紀錄,連同所有相關資料、文據彙訂為工作底稿。
- 2.工作底稿為技師製作圖樣、書表及編撰工作簽證報告之主要依據,其編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明列重要事實或數字之來源及取得日期;其屬自行演算或判斷者,列示其計算經過之紀錄或註明判斷依據。 二、基於委託事項有必要辦理現場查核者,應載明查核方法、經過及完成日期,並附現場查核照片。 三、各項工作底稿間相互引用之主要事實或數字,應分別註明參照索引之頁次。 四、工作底稿應以有系統方法依序編列頁次,並裝訂成冊。 五、技師應於完成工作底稿後,於首頁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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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11條共有五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技師執行簽證時,應將簽證經過確實作成紀錄,連同所有相關資料、文據彙訂為工作底稿。第二項規定工作底稿為技師製作圖樣、書表及編撰工作簽證報告之主要依據,編製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明列重要事實或數字之來源及取得日期,若屬自行演算或判斷,則需列示計算或判斷依據的紀錄或註明。 2. 若基於委託事項需要進行現場查核,則應詳細載明查核方法、經過和完成日期,並附上現場查核所拍攝的照片。 3. 對於各項工作底稿之間相互引用的重要事實或數字,應分別註明參照索引的頁次。 4. 工作底稿應依序編列頁次,並裝訂成冊,以有系統的方式進行組織。 5. 技師在完成工作底稿後,應在首頁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根據此法條,技師在執行簽證時需要將簽證過程紀錄下來,並以工作底稿的形式彙整相關資料和文據。工作底稿的編製遵循一定的規定,包括來源和取得日期的明確記載、自行演算或判斷的計算紀錄或依據註明、現場查核方法和照片的詳細記錄、引用參照索引的頁次註明、有系統地編列頁次並裝訂成冊、以及在首頁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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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