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技師對於工作底稿應盡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任,除應委託人要求借閱者外,不得洩漏其中任何資料,並應自提出工作簽證報告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其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執業者,由執業機構負責保管工作底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12條規定了技師對工作底稿應具有保密和妥善保管的責任。除非受委託人要求借閱,否則技師不得洩漏底稿中的任何資料。此外,技師應該自提出工作簽證報告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根據技師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規定,執業技師需要由執業機構負責保管工作底稿。 例如,如果一位公共工程專業技師被委託設計一個道路工程,他應該在設計過程中創建一些底稿文件。根據第12條,該技師應該妥善保管這些底稿,並不向他人透露其中的資料。此外,他應該保存這些底稿至少五年的時間。如果該技師是在一家執業機構工作,那麼該機構有責任為他保存這些底稿。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