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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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技師工作簽證品質評鑑;其結果得評列等級或優缺點,並公告之。
- 2.前項評鑑,得委託相關技師公會或學術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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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 16 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作,辦理技師工作簽證品質評鑑。評鑑結果可以評列等級或優缺點,並且公告之。此評鑑可以委託相關技師公會或學術團體進行。 參考資料:《行政院公告技師工作簽證品質評鑑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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