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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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涉及不同科別技師執業範圍者,應由不同科別技師為之,並分別註明各自負責之範圍。其關聯二以上科別技師執業範圍之介面部分,得標廠商應指定一技師負責整合,並由其與其他涉及科別之技師共同簽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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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8條,當進行公共工程的技師簽證時,如果涉及到不同科別技師的執業範圍,應由不同科別技師負責,並分別註明各自負責的範圍。對於涉及到兩個以上科別技師執業範圍的介面部分,得標廠商應指定一位技師負責整合,並與其他相關科別的技師一起簽證負責。 根據中華民國專業技師法第13條第1項及第3項,技師可以受委託辦理各種與本科技術相關的事務,並且可以簽證相關的圖樣和書表。另外,根據技師法第16條,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的圖樣和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而在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5條第1項中,列出了需要進行技師簽證的各類公共工程。 根據建築法第13條第1項,要申請建築執照,需具備開業建築師資格。當主辦機關在招標時沒有將廠商資格限制為「開業建築師」,則該勞務工作內容似乎不包括申請建築執照。此外,根據中華民國工程會92年5月20日函示,機關在委託技術服務時,應根據有關技術服務的類型和內容來規定投標廠商的資格,例如在建築設計和監造方面,依法登記開業的建築師為限。 根據營造業法第66條第4項規定,只要具備兩項要件,就可以適用「逐案簽證」營造業的資格。其中要件包括原依營造業管理規則聘用地主任為專任工程人員的丙等營造業,以及換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5年後。根據內政部98年3月23日函示,對於第66條第4項所訂的採置專任工程人員或委託建築師或技師逐案核實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的雙軌制,並沒有強制規定要先採置專任工程人員登記後才能換採委託建築師或技師的規定。 在建築法第13條中,規定了不同科別技師的執業範圍,並且禁止技師將業務範圍超越其執照內所記載。根據技師法第20條和第23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檢查技師的業務,並要求其報告,技師不得拒絕。如果技師違反這些規定,可以受到申誡或停止業務等處分。 根據建築法第65條第1項和第2項,政府採購的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或勞務契約,並且不得轉包原本應自行履行的全部或主要部分給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在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8條中,提到涉及到不同科別技師執業範圍的介面部分,得標廠商應指定一位技師負責整合,並與其他相關科別的技師一起簽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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