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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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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工程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於簽約時應將承辦技師報請機關備查。履約期間更換承辦技師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 7 條,主辦工程機關在招標文件中應規定,得標廠商在簽約時應將承辦技師報請機關備查。而如果在履約期間更換承辦技師,同樣需要向機關報請備查。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 7 條規定了對於得標廠商在簽約時應提交承辦技師以及履約期間更換承辦技師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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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 7 條規定:「主辦工程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於簽約時應將承辦技師報請機關備查。履約期間更換承辦技師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