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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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工程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於簽約時應將承辦技師報請機關備查。履約期間更換承辦技師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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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 7 條,主辦工程機關在招標文件中應規定,得標廠商在簽約時應將承辦技師報請機關備查。而如果在履約期間更換承辦技師,同樣需要向機關報請備查。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 7 條規定了對於得標廠商在簽約時應提交承辦技師以及履約期間更換承辦技師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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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