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公共工程委託技師辦理設計、監造技術事項並簽證負責者,主辦工程機關應於委託設計、監造服務之招標文件中,明定技師辦理之工程項目或內容,並規定得標廠商須於簽約後提報其辦理設計、監造工作之簽證執行計畫,經主辦工程機關同意後執行之。
- 2.前項工作之簽證執行計畫應具之工作項目,主辦工程機關應依工程種類、規模及實際需要定之。其屬設計者,得包括補充測量、補充地質調查與鑽探、施工規範與施工說明、數量計算、設計圖、安全衛生圖說與計算書、施工安全評估、工地環境保護監測與防治及其他必要項目;其屬監造者,得包括品質計畫與施工計畫審查、施工圖說審查、材料與設備抽驗、施工與安全衛生查驗及查核、設備功能運轉測試之抽驗及其他必要項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6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主辦工程機關應在委託設計、監造服務的招標文件中明確指出由技師負責辦理的工程項目或內容。這意味著主辦機關應該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指定技師所負責的工作範圍。 2. 技師所負責的工作項目應根據工程的種類、規模和實際需求由主辦機關確定。對於設計方面的工作,可能包括補充測量、補充地質調查和鑽探、施工規範和說明、數量計算、設計圖、安全衛生圖和計算書、施工安全評估、工地環境保護監測和防治以及其他必要項目。對於監造方面的工作,可能包括品質計劃和施工計劃審查、施工圖紙審查、材料和設備抽驗、施工和安全衛生查核以及其他必要項目。 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