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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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適用本規則之工程種類如下: 一、道路運輸工程:包括公路及市區道路。 二、軌道運輸工程:包括鐵路、高速鐵路、捷運系統及輕軌運輸系統。 三、機場工程。 四、港灣工程。 五、水庫及蓄水工程。 六、電業設備工程:包括發電、輸電及配電工程。 七、海岸、河川整治及水利工程。 八、自來水工程。 九、共同管道工程。 十、下水道工程:包括雨水下水道及污水下水道。 十一、焚化廠工程。 十二、垃圾掩埋場工程。 十三、新市鎮開發工程。 十四、工業區開發工程。 十五、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工程。 十六、交通運輸纜車工程:包括利用纜索懸吊並推進封閉式車廂,往返行駛於固定路徑,用以運送特定地點及其鄰近地區乘客之運輸設施。但不包括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所規定之纜車。 十七、農田水利設施工程。 十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 2.前項各類公共工程實施簽證之範圍、項目及主管各類公共工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附表。
- 3.第一項公共工程除前項所定之簽證範圍及項目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辦工程機關得視該工程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另擇定適當範圍、項目實施簽證。其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擇定實施者,應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由主辦工程機關自行擇定實施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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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 5 條》,對於適用該規則的工程種類,包括但不限於: 1. 道路運輸工程:包括公路及市區道路。 2. 軌道運輸工程:包括鐵路、高速鐵路、捷運系統及輕軌運輸系統。 3. 機場工程。 4. 港灣工程。 5. 水庫及蓄水工程。 6. 電業設備工程:包括發電、輸電及配電工程。 7. 海岸、河川整治及水利工程。 8. 自來水工程。 9. 共同管道工程。 10. 下水道工程:包括雨水下水道及污水下水道。 11. 焚化廠工程。 12. 垃圾掩埋場工程。 13. 新市鎮開發工程。 14. 工業區開發工程。 15.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工程。 16. 交通運輸纜車工程:包括利用纜索懸吊並推進封閉式車廂,往返行駛於固定路徑,用以運送特定地點及其鄰近地區乘客之運輸設施。但不包括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所規定之纜車。 17. 農田水利設施工程。 18.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根據同條第2款的規定,具體簽證範圍、項目以及各類公共工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在附表中公告。 而根據同條第3款的規定,除了第1項所定的公共工程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辦工程機關根據工程的特性和需求,可以選擇其他適當的範圍和項目進行簽證。如果是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選擇實施,應與中央主管機關一同公告;如果是由主辦工程機關自行選擇實施,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說明。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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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