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道路側溝設置規定如下: 一、U型側溝設置於道路二側,溝頂鋪以溝蓋板,底槽為半圓形,溝底縱坡應使流速符合第三條第三款之規定。 二、前款側溝淨寬不得小於三十公分,淨高(含出水高,不含溝蓋厚度)以四十公分以上,一公尺以下為原則。 三、進水口間距為四公尺至十公尺。 四、道路 L 型側溝橫坡最緩為十分之一,最陡為五分之一。
道路側溝設置規定如下: 一、U型側溝設置於道路二側,溝頂鋪以溝蓋板,底槽為半圓形,溝底縱坡應使流速符合第三條第三款之規定。 二、前款側溝淨寬不得小於三十公分,淨高(含出水高,不含溝蓋厚度)以四十公分以上,一公尺以下為原則。 三、進水口間距為四公尺至十公尺。 四、道路 L 型側溝橫坡最緩為十分之一,最陡為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