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排放口設置規定如下: 一、放流水之流速不得妨礙航行、影響附近構造物及造成沖刷。 二、排放口之底面高程應高於河海湖泊等承受水體之最低水位。 三、排放口低於外水位且有人孔冒水之虞者,應設置自動控制式閘門及備用之手動式閘門或擋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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