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水抽水站設施規定如下: 一、應設於地形上較低及接近排放口位置,並應避免浸水。 二、雨水下水道抽水量之估計,採用計畫逕流量。 三、吸水位應以流進管渠之最高及最低水位決定;出水位應以計畫外水位設計。 四、選擇抽水機組及其動力設備應設置備用機組。 五、燃油系統應符合消防及環境保護法規規定。
根據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16條,雨水抽水站的設施規定如下: 一、雨水抽水站應該設置在地形較低且靠近排放口位置的地方,以避免浸水的情況發生。 二、對於雨水下水道的抽水量估計,應該採用計畫中的逕流量作為參考依據。 三、抽水站的吸水位應該根據進入管渠的最高和最低水位來決定,而出水位則應考慮計畫之外的水位設計。 四、在選擇抽水機組和其動力設備時,應考慮設置備用機組。 五、抽水機室、配電室以及主控室的消防設備應符合消防法規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水利署網站: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含修改項) (https://www.wra.gov.tw/000_dir/0092/Regulation/V2-0880314-新修訂雨水下水道設計基準.pdf) - 水防工程設計簡報之綜合計畫篇 舉例: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水防工程設計簡報之綜合計畫篇,在設計雨水抽水站時,需要根據地形和水流狀況來選擇最佳的設置位置,以確保抽水站的有效運作。另外,設備配備的儀器和設施也應符合標準,包括消防設備等,以確保抽水站的安全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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