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雨水抽水站設施規定如下: 一、應設於地形上較低及接近排放口位置,並應避免浸水。 二、雨水下水道抽水量之估計採用計畫逕流量。 三、吸水位應以流進管渠之最高及最低水位決定;出水位應以計畫外水位設計。 四、選擇抽水機組及其動力設備應設置備用機組。 五、抽水機室、配電室及主控室之消防設備應符合消防法規規定。
雨水抽水站設施規定如下: 一、應設於地形上較低及接近排放口位置,並應避免浸水。 二、雨水下水道抽水量之估計採用計畫逕流量。 三、吸水位應以流進管渠之最高及最低水位決定;出水位應以計畫外水位設計。 四、選擇抽水機組及其動力設備應設置備用機組。 五、抽水機室、配電室及主控室之消防設備應符合消防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