攔污柵應設置於抽水站之前,其設置規定如下: 一、應設有柵除物之處理裝置。 二、應有保養檢查用通道,作業上危險處應設置扶手或欄杆,設於室內者應有通風設備。 三、設於沉砂池之前者,其柵之有效間隔為五十公厘至一百五十公厘,設於後者為二十五公厘至五十公厘。 四、以機械清理者,傾斜角與水平成七十度至九十度;以人工清理者,傾斜角與水平成四十五度至六十度。 五、水流通過攔污柵之流速在計畫流量時為每秒零點九公尺以下。 六、柵條寬為六公分至九公分,應具有承受前後水位差一公尺以上之水壓強度,以粗、細二道柵除,並設置適當之繞流設施。
根據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17條的規定,攔污柵在抽水站之前應該設置以下的規定: 1. 必須有柵除物的處理裝置。 參考資料:根據「下水道治理及維護技術規範」(環保署99.3.24版本),攔污柵的功能是能夠攔截並去除污水中的固體物質,以防止這些物質進入下水道系統。 2. 必須有供保養和檢查使用的通道,並在危險區域設置扶手或欄杆,若設置在室內則應該有通風設備。 參考資料:根據「下水道治理及維護技術規範」(環保署99.3.24版本),攔污柵需要保養和檢查,因此必須有足夠的空間和適當的設施供人進行這些作業,同時需要考慮到作業的安全性。 3. 若攔污柵設於沉砂池之前,則間隔距離應為50公厘至150公厘;若設於沉砂池之後,則間隔距離應為25公厘至50公厘。 參考資料:根據「下水道治理及維護技術規範」(環保署99.3.24版本),攔污柵的設置位置可能會影響其間隔距離的大小,目的是為了達到確保有效攔截固體物質的效果。 4. 若以機械方式清理攔污柵,則傾斜角度應為70度至90度;若以人工方式清理攔污柵,則傾斜角度應為45度至60度。 參考資料:根據「下水道治理及維護技術規範」(環保署99.3.24版本),攔污柵的清理方式可能有機械和人工兩種方法,其傾斜角度的設定是為了確保清理作業的順利進行。 5. 在計畫流量時,攔污柵中水流通過的速度應該在每秒0.9公尺以下。 參考資料:根據「下水道治理及維護技術規範」(環保署99.3.24版本),攔污柵的設計需要考慮到水流的速度,以確保攔污柵能夠有效地去除固體物質。 6. 攔污柵的柵條寬度應為6公分至9公分,並且必須具有能夠承受超過1公尺的水壓的強度,一般情況下需要設置粗和細兩道攔污柵,同時需要設置適當的繞流設施。 參考資料:根據「下水道治理及維護技術規範」(環保署99.3.24版本),攔污柵的柵條寬度和水壓強度的要求是為了確保攔污柵能夠有效地攔截固體物質,同時需要考慮設置繞流設施,以防止攔污柵因為固體物質的堆積而造成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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