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井及連接管設置規定如下: 一、污水井:為圓形或矩形之鋼筋混凝土預鑄品或場鑄品,內徑或內寬為三十公分至七十公分,深度為七十公分至一百公分,井蓋為鑄鐵或耐壓材料製成,底部應為凹形導水槽。 二、連接管之設置除依第十三條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 (一)埋設平面方向應與本管成垂直,其連接處與本管形成六十度或九十度,連接管立面坡度為千分之十以上,連接處在本管中心線之上方。 (二)污水連接管最小管徑為二百公厘。
根據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30條,以下是污水井及連接管的設置規定: 一、污水井:污水井可以是圓形或矩形的鋼筋混凝土預鑄品或現場鑄造品。其內徑或內寬範圍應在30公分至70公分之間,深度則應在70公分至100公分之間。污水井的井蓋應採用鑄鐵或耐壓材料製成,底部應具有凹形導水槽。 二、連接管的設置除了需要遵守第13條的規定外,還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連接管的埋設平面方向應與主管道垂直,連接處應形成60度或90度角,並且連接管的立面坡度應為千分之十以上。連接處的位置應位於主管道的中心線上方。 (二)污水連接管的最小管徑應為200公厘。 相關參考資料: -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中華民國營建署,2003年修訂。 - 該法規屬於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因此需要參考該標準文件的內容。由於無法提供標準文件的具體範例,故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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