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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沉砂池設置規定如下: 一、應設置於抽水站或處理設施之前。 二、採水平流沉砂池設置者,除依第十八條規定外,池之表面積負荷率為每日每平方公尺一千八百立方公尺,池內之平均流速為每秒零點三公尺,停留時間為三十秒至六十秒。 三、採曝氣沉砂池設置者,其規定如下: (一)散氣裝置設於距離池底六十公分以上,送氣量以曝氣沉砂池每一公尺長度曝氣每秒五公升至十三公升為準,並應設置消泡設施。 (二)停留時間為一分鐘至五分鐘,有效水深為二公尺至四公尺,出水高為三十公分以上,池底應加三十公分以上之沉砂槽。 四、採渦流式沉砂池設置者,其出口寬度為入口寬度的二倍,池表面積負荷率為每日每平方公尺四千八百立方公尺以下,池內應裝置機械式攪拌設施防止有機物沉澱。停留時間為二十秒至三十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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