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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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攔污柵之設置除依第十七條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於抽水站或處理設施之前。 二、設於沉砂池之前者,其柵之有效間隔為五十公厘至一百五十公厘,設於之後者為十五公厘至二十五公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中的法規,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34條規定了攔污柵的設置要求。根據該條規定,攔污柵應該設置在抽水站或處理設施之前。如果設置在沉砂池之前,則攔污柵的有效間隔應在50公厘至150公厘之間,如果設置在沉砂池之後,則攔污柵的有效間隔應在15公厘至25公厘之間。 參考資料:水污染防治法(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6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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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 34 條規定:「攔污柵之設置除依第十七條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於抽水站或處理設施之前。 二、設於沉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