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攔污柵之設置除依第十七條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於抽水站或處理設施之前。 二、設於沉砂池之前者,其柵之有效間隔為五十公厘至一百五十公厘,設於之後者為十五公厘至二十五公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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