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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污水調節池設置規定如下: 一、容量以計畫污水量之時間變化量計算,並應設置攪拌裝置。 二、池之形狀為矩形或圓形之水密性構造,有效水深為三公尺至五公尺,並應考慮空池時之浮力作用。 三、流出設備以抽水機抽送至污水處理設施,並設置流量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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