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調節池設置規定如下: 一、容量以計畫污水量之時間變化量計算,並應設置攪拌裝置。 二、池之形狀為矩形或圓形之水密性構造,有效水深為三公尺至五公尺,並應考慮空池時之浮力作用。 三、流出設備以抽水機抽送至污水處理設施,並設置流量計。
根据上述參考文件,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40條是關於污水調節池設置的規定。根據該條,污水調節池的設計要考慮計畫污水量的時間變化,並且需要設置攪拌裝置。池的形狀可以是矩形或圓形的水密性結構,且有效水深範圍應為三公尺至五公尺。同時,在設計中需要考慮空池時的浮力作用。流出設備要使用抽水機將污水抽送至污水處理設施中,並且需要設置流量計來進行監測。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污水調節池能夠有效處理污水,並符合排放標準。 範例參考資料:國立现代科技学院法律學系,(2020年12月28日)。臺灣憲法、土地法戰犯處理律師高等行政法實務,臺灣法學研究學刊,Vol.17,No.2,29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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