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孔設置規定如下: 一、下水道管渠在管渠起始點、管渠方向、坡度、管徑變化處、管渠會流點、管渠底部高程驟變或為量測流量、清理之需要,應設置人孔。 二、管渠直線段,其人孔設置之間距,按清理、維修、管渠接合、施工作業長度及其他需要,依下列規定定之;雙孔以上箱涵之人孔,應分別設置並交錯排列。 ┌──────────────┬─────────────┐ │管徑(公厘) │最大間距(公尺) │├──────────────┼─────────────┤│八百以下 │一百 │├──────────────┼─────────────┤│超過八百,一千二百以下 │一百五十 │├──────────────┼─────────────┤│超過一千二百 │二百 │└──────────────┴─────────────┘┌──────────────┬─────────────┐│箱涵最小淨寬(公厘) │最大間距(公尺) │├──────────────┼─────────────┤│一千二百以下 │一百 │├──────────────┼─────────────┤│超過一千二百,二千以下 │一百五十 │├──────────────┼─────────────┤│超過二千 │二百 │└──────────────┴─────────────┘ 三、人孔為圓形或矩形者,得採用場鑄或預鑄。 四、人孔入口上部,應設不影響交通之人孔蓋,其材質為石墨鑄鐵或耐壓材料製成,且為平整、輕量設計,具有防止濕滑、掉落、浮跳、輾壓噪音、非法投棄異物及高度調整功能,並留設安裝開啟機具之孔口。人孔蓋直徑,應配合人孔入口內徑為六十公分以上。 五、人孔入口內徑最小為六十公分。入口深度大於五十公分時,內徑應漸增至九十公分,並應於直壁設置符合國家標準之人孔踏步。 六、人孔踏步最上一階與地面之間距、最下階與人孔底部之間距,均為三十公分至四十五公分,其餘每階間距為三十公分。 七、管徑二千五百公厘以上之管渠,每隔五百公尺應設置機械清掃孔,且為平整設計。
根據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 8 條的內容,人孔的設置規定如下: 1. 在下水道管渠的起始點、管渠方向、坡度、管徑變化處、管渠會流點、管渠底部高程驟變或為了量測流量、清理的需要時,應該設置人孔。 2. 在管渠的直線部分,人孔的設置間距應根據清理、維修、管渠接合、施工作業長度等需求來規定。在表格中有具體的規定,根據管內徑或者箱涵最小淨寬的不同,設置間距也有所區分。 3. 人孔可以是圓形或矩形的,可以使用場鑄或預鑄的方式進行製作。 4. 人孔入口的上部應該設置不影響交通的人孔蓋,蓋子的材質可以是鑄鐵或耐壓材料製成,並且需要具備平整、輕量、防滑、防掉落、防浮跳、防輾壓噪音、防非法投棄異物、可調整高度等功能,並且需要有安裝開啟工具的孔口。人孔蓋的直徑應該符合人孔入口內徑為六十公分以上的要求。 5. 人孔入口的內徑最小為六十公分。當入口的深度超過五十公分時,內徑應該逐漸增加到九十公分,並且應該在直壁上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人孔踏步。 6. 人孔踏步的階梯間距為三十公分,最上一階的間距為三十公分至四十五公分。 7. 管內徑在二千五百公厘以上的管渠,每隔五百公尺應該設置機械清掃孔,並且設計應該平整。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環境保護署公告 105 年 7 月 1 日修訂之「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