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合流制下水道雨水溢流井設置規定如下: 一、位置應接近放流水域,並依污水截流管之配置及放流水域之特性選定。 二、計畫溢流量等於該放流點處之計畫水量減去污水截流管之設計流量。 三、污水截流管之設計流量為計畫污水量之三倍至五倍。 四、應設置出入口。
合流制下水道雨水溢流井設置規定如下: 一、位置應接近放流水域,並依污水截流管之配置及放流水域之特性選定。 二、計畫溢流量等於該放流點處之計畫水量減去污水截流管之設計流量。 三、污水截流管之設計流量為計畫污水量之三倍至五倍。 四、應設置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