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14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在執業技師離職或受到停止業務處分後,應在十五天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未能遵守這一規定,則在一個月內需聘請新的執業技師。此外,如果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在違反第五條規定的期間內已接受委託,則在執業技師離職或受到停止業務處分後,經委託者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終止合約或委託其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已設立事務所的執業技師進行業務辦理。 參考資料: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通過)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於執業技師離職或受停止業務處分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因而致違反第五條規定者,並應於一個月內另聘之。 前項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於違反第五條規定期間,其已承接之業務,自執業技師離職或受停止業務處分之日起,經委託者同意,得終止契約或委託其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已設立事務所之執業技師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之執業技師離職或受停止業務之處分時,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於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與第六條規定之執業技師設置規定不符者,應於一個月內另聘之。 二、第二項明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因受停止業務處分而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自處分之日起至另聘執業技師前,經委託者同意,得終止契約或複委託執業技師辦理。
一、第一項明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之執業技師離職或受停止業務之處分時,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於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與第六條規定之執業技師設置規定不符者,應於一個月內另聘之。 二、第二項明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因受停止業務處分而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自處分之日起至另聘執業技師前,經委託者同意,得終止契約或複委託執業技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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