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規定應檢具之各類證明文件屬外文者,其證明文件應經當地公證或認證機構公證或認證,並附具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關認證或驗證之中文譯本。
根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38條,如果所需的證明文件為外文文件,則應經當地公證或認證機構的公證或認證。此外,還應提供經由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關認證或驗證的中文譯本。 這意味著當需要提供外文文件作為證明時,該文件必須經過當地公證或認證機構的認證。同時,必須提供由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關認證或驗證的中文譯本。 例如,如果一家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在申請許可時需要提供來自外國的工程設計報告,該報告必須在當地經過公證或認證機構的認證。同時,還需要提供由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關認證或驗證的中文譯本。這樣可以確保文件的真實性和可信度,並幫助主管機關更好地理解文件的內容。
依本條例規定應檢具之各類證明文件屬外文者,其證明文件應經當地公證或認證機構公證或認證,並附具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關認證或驗證之中文譯本。
立法理由依本條例規定應檢具之外文證明文件應經公證或認證,並應同時附具經駐外單位認證或驗證之中文譯本。
依本條例規定應檢具之外文證明文件應經公證或認證,並應同時附具經駐外單位認證或驗證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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