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將本條例所定其應辦事項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委託民間專業團體辦理。
根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39條,主管機關有權根據需要,將該條例所規定需要處理的事項委託給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民間專業團體辦理。這表示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將一些委託事項分派給相關的地方政府或民間專業團體,以執行相關的管理和監管工作。例如,主管機關可以將某些專業領域的技術顧問工作委託給民間專業團體進行執行,以確保相關的工作能夠在專業和有效的方式下進行。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將本條例所定其應辦事項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委託民間專業團體辦理。
立法理由考量主管機關人力問題,配合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明定得委辦及委託辦理之事項。
考量主管機關人力問題,配合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明定得委辦及委託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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