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核發或換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時,應公告之;主管機關核准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停業及復業時,亦同。
根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40條,主管機關核發或換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時,應公告之;主管機關核准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停業及復業時,也應公告之。這表示當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的登記證被核准時,主管機關應該公告這個事實;同樣地,主管機關核准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停業或復業時,也應該公告相關資訊。這樣的公告程序確保了透明度和公正性,並讓相關利害關係人得知公司的狀態和運營情況。 參考資料: -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40條
主管機關核發或換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時,應公告之;主管機關核准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停業及復業時,亦同。
立法理由明定主管機關應公告之事項。
明定主管機關應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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