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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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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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3項所訂定的。 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三項的規定,營建廢棄物的清除處理除了可以透過再利用的方式外,也可以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來進行清除處理。這意味著委託清除處理應該是合法且被允許的。
- 廢棄物清理法法規
- 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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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