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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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4條規定,當公有土地出租或設定地上權後,如果因為承租人或地上權人無法使用土地,原定的土地使用計劃受到影響,或因為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興建或營運,主辦機關有權考慮減免或延緩應付的租金。這是為了促進公共建設及民間參與而制定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地方政府將某塊公有土地出租給私人發展商興建商業大樓,但因為不可抗力的因素(例如發生大地震或嚴重的傳染病爆發),造成興建計劃無法順利進行,或者即使興建完成了,但由於災害發生後市場環境劇變,無法順利營運,這時候主辦機關就可以考慮減免或延緩相應的租金支付。這樣的做法有助於保障民眾的權益,並鼓勵更多的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 地上權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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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