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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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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公有土地,如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事由致不能依原定土地使用計畫使用,或因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影響興建、營運者,主辦機關得酌予減免或准予緩繳應繳之租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4條規定,當公有土地出租或設定地上權後,如果因為承租人或地上權人無法使用土地,原定的土地使用計劃受到影響,或因為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興建或營運,主辦機關有權考慮減免或延緩應付的租金。這是為了促進公共建設及民間參與而制定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地方政府將某塊公有土地出租給私人發展商興建商業大樓,但因為不可抗力的因素(例如發生大地震或嚴重的傳染病爆發),造成興建計劃無法順利進行,或者即使興建完成了,但由於災害發生後市場環境劇變,無法順利營運,這時候主辦機關就可以考慮減免或延緩相應的租金支付。這樣的做法有助於保障民眾的權益,並鼓勵更多的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 地上權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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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 4 條規定:「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公有土地,如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事由致不能依原定土地使用計畫使用,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