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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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定期公告查核小組查核情形。 二、不定期派員查核各查核小組作業情形。 三、考核各查核小組之執行績效。
- 2.前項第三款查核小組執行績效之考核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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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11條,主管機關可以進行以下事項: 1. 定期公告查核小組的查核情形。 2. 不定期派員查核各查核小組的作業情形。 3. 考核各查核小組的執行績效。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關於查核小組的執行績效考核作業的具體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例如,主管機關可以定期公告該查核小組的查核報告,讓大眾可以了解其查核情形。此外,主管機關也可以隨時派員去查核各查核小組的作業情形,以確保其執行的符合要求。最後,主管機關還需考核各查核小組的執行績效,以評估其工作表現是否符合要求。 參考資料: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第11條、第2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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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