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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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得就查核小組之查核結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獎懲,並登錄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
- 2.機關得將查核成績列為工程採購以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之履約績效評選或評分項目參考。
- 3.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依個案缺失情節檢討人員之責任歸屬後,採取下列之處置: 一、對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二、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三、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四、通知監造單位撤換派駐現場人員。 五、通知廠商依契約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人員。
- 4.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查核小組同意展延期限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依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辦理。
- 5.機關未依前二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查核小組得通知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並副知審計機關;必要時,得函送監察院。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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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10條,以下是各項規定的解釋: 1. 機關可以根據查核小組的查核結果,依相關法令對相關人員進行獎懲的處理。同時,機關應將這些處理結果登錄在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網路系統中。這意味著機關必須根據查核小組的評估結果來對相關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理,並將這些處理結果記錄在系統中。 2. 機關可以將查核小組的評估成績列入工程採購時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的履約績效評選或評分項目的參考。這表示機關可以根據查核小組的評估成果來決定工程採購時的履約績效評選或評分標準。 3. 如果查核成績被列為丙等,機關除了應根據契約的規定進行處理外,還應在檢討缺失情節後,根據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 對於所屬人員,可以依法令進行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 對於負責該工程的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可以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進行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 如果廠商有違反本法規定的情況,則根據本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 可通知監造單位更換在現場工作的人員。 - 可通知廠商根據契約更換負責工地管理或品質控制或安全衛生的人員。 4. 如果缺失在期限內沒有完成改善並未獲得查核小組同意延期,機關除了依契約規定處理外,還可以根據前項的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進行處理。 5. 如果機關沒有按照前兩項的規定進行處理,或者處理不當,查核小組可以通知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進行適當的處理,並副知審計機關。在必要時,可以函送監察院。如果有犯罪嫌疑,則應將其移送至相關的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根據相關法規,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機關在工程採購中的監督和管理,並能夠對不符合要求或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進行適當的處理。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懲戒名詞
- 懲處名詞
-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條文
- 經查名詞
- 政府採購法 第 101 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102 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10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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