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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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如果查核小組在查核時發現缺失,機關應該要督促監造單位和廠商在限期內進行改善,同時將改善前、中、後的情況拍照留存。如果改善後經檢討證實改善有效,機關應在期限內進行改善並審查完畢後,報告查核小組備查。 2. 查核小組的查核紀錄應該在七個工作天內送交機關。此外,查核結果和處理情形應該登錄於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網路系統,以便列管和追蹤,並且查核小組可以隨時派員複查。 參考資料:《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複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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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