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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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為丙等: 一、混凝土結構物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二、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三、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四、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 五、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 六、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
- 2.前項各款規定涉及相關試驗之判定標準者,應依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等相關法令或契約規定之設計標準辦理。
- 3.原查核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應於試驗結果判定完成後,始通知機關查核成績;試驗結果為不合格時,其成績以六十九分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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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8條的規定,查核小組在進行查核時,若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必須將該案列為丙等的等級: 1. 混凝土結構物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2. 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3. 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4. 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 5. 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 6. 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 而第2項則規定,對於上述情況涉及相關試驗的判定標準,應依照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等相關法令或契約規定的設計標準來辦理。 此外,根據第3項的規定,在原查核成績達到70分以上的情況下,當試驗結果判定完成後,才會通知機關查核成績。若試驗結果不合格,則成績將以69分計算。 參考資料: -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http://www2.bch.com.tw/bchlaw/open_pdf.jsp?source_id=93945)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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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