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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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查核小組應依前條規定之查核件數,視工程推動情形安排查核時機,定期辦理查核,並得不 預先通知赴工地進行查核。
- 2.查核委員赴工地查核時,應主動出示查核小組之書面通知及相關證明文件。
- 3.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及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應配合到場說明。無故缺席,應按契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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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5條,查核小組應依前條規定之查核件數,視工程推動情形安排查核時機,定期辦理查核,並得不預先通知赴工地進行查核。此條款要求查核小組根據工程進度和需要,定期辦理查核,並有權在不提前通知的情況下前往工地進行查核。 此外,在查核小組赴工地進行查核時,根據第2條,查核委員應主動出示查核小組的書面通知及相關證明文件。這樣可以確保被查核的單位了解查核的正當性和合法性。 另外,根據第3條,在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監造單位的建築師、技師及廠商的專任工程人員應配合到場說明。如果無故缺席,則根據契約規定進行相應處理。這樣可以確保被查核的單位在查核時提供相關的說明和配合工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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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