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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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得通知機關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涉及取樣者,應會同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廠商,確認取樣方法、位置、數量及運送方式後辦理之。
- 2.前項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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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6條的內容主要涵蓋以下兩項: 1. 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得通知機關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涉及取樣者,應會同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廠商,確認取樣方法、位置、數量及運送方式後辦理之。 依照此條款,查核小組在進行查核時,可以通知相關的機關,對指定的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如果涉及到取樣,則需要與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和廠商共同確認取樣的方法、位置、數量以及運送方式,然後進行相應的作業。 2. 前項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根據此條款,檢驗、拆驗或鑑定的費用負擔原則上應根據契約規定進行。如果契約沒有相關規定,且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則相應的費用由機關負擔;但如果與規定不符,則相應的費用由廠商負擔。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使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及相關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舉例來說明,當廠商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時,如果與契約規定相符,則費用由機關負擔;但如果與規定不符,則費用由廠商負擔。這符合所引用的法律規定。
- 核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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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