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貸款之借款人如自願縮短償還期限者,得提前償還之;提前償還之貸款免計利息。
依據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7條,借款人如自願縮短償還期限,可提前償還貸款且免計利息。這表示借款人可以在原定償還期限之前提前償還貸款,且不需要支付貸款所累積的利息。這條規定的目的是鼓勵借款人主動減輕債務負擔,並提供更多選擇與彈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