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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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 (市)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應派員經常巡視社區內之環境,對下列行為應查報並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一、占用社區內公共場所。 二、占用共有土地或搭蓋違章建築。 三、流動攤販非法進入社區。 四、任意停放車輛。 五、任意懸掛、張貼廣告物。 六、任意放流污水、廢氣或棄置垃圾。 七、其他違反共同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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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7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應派員經常巡視社區內的環境,並對以下行為進行查報,並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1. 占用社區內公共場所。 2. 占用共有土地或搭蓋違章建築。 3. 流動攤販非法進入社區。 4. 任意停放車輛。 5. 任意懸掛、張貼廣告物。 6. 任意放流污水、廢氣或棄置垃圾。 7. 其他違反共同約定事項。 參考資料: 《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7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公共場所名詞
- 違章建築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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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