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之住宅興建業申請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辦妥公司登記,且其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二、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 三、申請日之前五年內,有興建房屋累積完工實績達五十戶者。 四、未受廢止投資許可證明者,或曾受廢止投資許可證明,已逾五年者。
根據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第2條,公司組織申請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辦妥公司登記,且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 這一條規定要求公司已完成公司登記手續,且其實收資本額必須達到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 範例:甲公司完成公司登記並繳納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三千萬元。 二、必須是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的會員。 這一條規定要求公司必須是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的會員。 範例:乙公司是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的會員。 三、在申請日的前五年內累積完工房屋達到五十戶。 這一條規定要求在申請日期的前五年內,公司已經累積完工的房屋達到五十戶。 範例:丙公司在2015年至2020年期間共完成六十戶房屋的建設。 四、公司未受過廢止投資許可證明,或曾受到廢止投資許可證明但已逾五年。 這一條規定要求公司沒有受到廢止投資許可證明,或如果有受到廢止投資許可證明,則必須已經過五年的期限。 範例:丁公司曾受到廢止投資許可證明,但已經超過五年的期限。 以上解釋及範例參考自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 (行政院公告) (2021 年 8 月修正)。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27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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