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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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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轄市、金門縣、連江縣主管機關為辦理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應公告下列事項,並得以其他方式公告周知: 一、受理申請機關;其應為申請案坐落地點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二、受理申請期間;其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 三、計畫辦理戶數。 四、公司組織之住宅興建業應具備之條件。 五、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六、申請案應符合之規定。 七、其他必要事項。 受理申請期間屆滿,如受理戶數未達計畫辦理戶數時,主管機關得將剩餘計畫戶數,另擇期依前項規定辦理公告;受理戶數超過計畫戶數時,按比例折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第3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在辦理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時應公告的事項。具體來說: 1. 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為該案的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2. 受理申請的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 3. 規劃辦理的戶數應在公告中明確說明。 4. 公司組織進行住宅興建業應具備的條件也要在公告中明確說明。 5. 申請案應附上相應的文件資料。 6. 申請案應符合相關規定。 7. 其他必要事項也應在公告中明確說明。 受理申請期間屆滿,如果受理戶數未達到規劃辦理的戶數,主管機關可以另行公告,選擇合適的時間依照前述規定辦理。如果受理戶數超過規劃戶數,則需按比例進行折減。 參考資料: -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行政院公告) -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P03).aspx?PCode=J0020005)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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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第 3 條規定:「中央、直轄市、金門縣、連江縣主管機關為辦理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應公告下列事項,並得以其他方式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