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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承辦輔助貸款之金融機構,應於辦理輔助貸款案件簽約並撥貸款後,造冊通知主管機關,並定期通知核撥貸款利率與輔助貸款利率間之差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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