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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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輔助貸款之金融機構,應於辦理輔助貸款案件簽約並核撥貸款後,造冊通知主管機關,並定期通知核撥貸款利率與輔助貸款利率間之差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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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個問題與提供的資料沒有直接關聯,因為資料中並沒有提到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 13 條。因此,無法提供針對該條規定的解釋或範例。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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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