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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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由承辦輔助貸款之金融機構辦理: 一、受理申請貸款事宜。 二、辦理房屋價值查估並核定貸款金額。 三、辦理貸款簽約事宜。 四、辦理申請利息補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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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12條的規定,承辦輔助貸款的金融機構負責處理以下事項: 1. 受理貸款申請事宜。 2. 辦理房屋價值估算並核定貸款金額。 3. 辦理貸款合約的簽署事宜。 4. 辦理申請利息補貼的事宜。 根據以上參考資料中所提及的內容,具體來說,各承辦金融機構應根據政府所制定的相關政策規定,接受借款人的申請,評估房屋的價值,並核定貸款金額。接著,金融機構與借款人辦理貸款合約的簽署手續。最後,金融機構负责处理借款人申请利息補贴的事宜。這些活動的具體執行方式可能需要根據各個金融機構的內部規定而有所不同。 參考資料: - 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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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