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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事項由承辦輔助貸款之金融機構辦理: 一、受理申請貸款事宜。 二、辦理房屋價值查估並核定貸款金額。 三、辦理貸款簽約事宜。 四、辦理申請利息補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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