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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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11條,經發給同意購置住宅通知的申請人,可以經發給同意購置住宅通知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同意,將原申請書所列且符合第三條規定的配偶或直系親屬增加或變更為申請人。 依據最新修訂的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11條,申請人在經發給同意購置住宅通知後,如果想要將原申請書所列的配偶或直系親屬增加或變更為申請人,必須經過發給同意購置住宅通知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同意才能辦理。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申請人在購置國民住宅的過程中,能夠同時考慮到其配偶或直系親屬的住房需求。 例如,如果一個申請人在購房申請時只列出其配偶作為合併購房的申請人,但在後續的審查過程中,他們希望將其父母列為合併購房的申請人,他們必須向發給同意購置住宅通知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相應的申請文件,並經過該機關的同意後,方可將申請人變更為包括配偶和父母。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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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