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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發給同意購置住宅通知者,得經發給同意購置住宅通知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將原申請書表所列且符合第三條規定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增加或變更其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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