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輔助貸款者接獲前條第三項之同意購置住宅通知後,得以提出申請之日以後購置之住宅辦理貸款;並應於同意購置住宅通知有效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原發同意購置住宅通知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輔助貸款證明: 一、原同意購置住宅通知。 二、已完成移轉登記之建築改良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三、其他指定之文件。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審查前項之申請時,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發給輔助貸款證明者,得持該貸款證明向金融機構辦理輔助貸款,並應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二個月內,與金融機構完成撥款手續。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