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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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輔助貸款者接獲前條第三項之同意購置住宅通知後,得以提出申請之日以後購置之住宅辦理貸款;並應於同意購置住宅通知有效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原核發同意購置住宅通知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輔助貸款證明: 一、原同意購置住宅通知。 二、已完成移轉登記之建築改良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三、其他指定之文件。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審查前項之申請時,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發給輔助貸款證明者,得持該貸款證明向金融機構辦理輔助貸款,並應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二個月內,與金融機構完成撥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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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 10 條,申請人在接獲前條第三項所同意購置住宅通知後,可以在通知有效期間內,提出貸款申請。申請人在申請時需檢附以下文件向原核發同意購置住宅通知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輔助貸款證明,包括原同意購置住宅通知、已完成移轉登記之建築改良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和其他指定的文件。在審查申請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依據前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審查。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輔助貸款證明後,申請人可以持該貸款證明向金融機構辦理輔助貸款,並應在簽訂貸款契約後的兩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 根據《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經濟部住宅及城鄉發展署所制,此法條規定了申請輔助貸款的程序和要件。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在接獲同意購置住宅通知後,申請人可以提出申請,並在通知有效期間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輔助貸款證明。申請時,申請人需要檢附原通知、移轉登記和其他指定文件。主管機關在審查申請時可以按照前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當主管機關發給輔助貸款證明後,申請人可以使用該證明向金融機構辦理輔助貸款,並需要在貸款契約簽訂後的兩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 根據內政部所頒布的「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此法條規定了輔助貸款的申請程序和所需文件。根據該法條,申請人在接收到同意購置住宅的通知後,可以在通知的有效期內提出貸款申請。申請時,申請人需附上原通知、已完成的移轉登記建物和土地登記謄本,以及其他相關文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審查申請時,可以參考前一條規定進行審查。經過主管機關核發的輔助貸款證明後,申請人可以持該證明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手續,並須在貸款契約簽署後的兩個月內完成放款手續。 參考資料: - 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2021年3月10日) 經濟部住宅及城鄉發展署。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10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改良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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