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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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輔助貸款者,應依前條公告檢附申請書及指定文件,於受理申請期限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受理申請單位或機關提出申請。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申請輔助貸款案件應即審查,對資料不全者,應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輔助貸款經審查合格,採依序方式辦理者,應即依序核發同意購置住宅通知;採抽籤方式辦理者,應於受理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以公開或其他公平、公正之方式辦理抽籤,並應將抽籤結果公告及核發同意購置住宅通知。 前項同意購置住宅通知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並應於有效期間內簽訂貸款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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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9條,申請輔助貸款者需要在受理申請單位或機關指定的申請期限內,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受理申請單位或機關提出申請,并附上申請書和指定的文件。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對申請輔助貸款的案件應做及時的審查,對於資料不全的申請者,應當一次通知限期補正;如果逾期不補正或不符合規定,則將被駁回申請。 當申請輔助貸款的案件審查合格時,如果是按照順序辦理的,應當立即核發同意購置住宅的通知;如果是採取抽籤方式辦理的,則應在受理期限屆滿後的一個月內,以公開或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進行抽籤,并應公告抽籤結果和核發同意購置住宅的通知。 同意購置住宅通知的有效期為一年,並且應該在有效期內簽訂貸款契約。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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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