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輔助貸款者,應依前條公告檢附申請書及指定文件,於受理申請期限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受理申請單位或機關提出申請。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申請輔助貸款案件應即審查,對資料不全者,應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輔助貸款經審查合格,採依序方式辦理者,應即依序核發同意購置住宅通知;採抽籤方式辦理者,應於受理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以公開或其他公平、公正之方式辦理抽籤,並應將抽籤結果公告及核發同意購置住宅通知。 前項同意購置住宅通知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並應於有效期間內簽訂貸款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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