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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辦理輔助貸款,應於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所轄鄉 (鎮、市、區) 公所,公告下列事項,並得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周知: 一、輔助貸款額度上限、利率及年限。 二、輔助貸款之戶數及特定對象保留比率。 三、購置自用住宅之面積、地區或其他限制。 四、受理申請之單位或機關。 五、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六、受理申請期間;其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 七、辦理方式;得採依序或抽籤方式辦理。 八、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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