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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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辦理輔助貸款,應於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所轄鄉 (鎮、市、區) 公所,公告下列事項,並得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周知: 一、輔助貸款額度上限、利率及年限。 二、輔助貸款之戶數及特定對象保留比率。 三、購置自用住宅之面積、地區或其他限制。 四、受理申請之單位或機關。 五、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六、受理申請期間;其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 七、辦理方式;得採依序或抽籤方式辦理。 八、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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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辦理輔助貸款時,需要公告以下事項並以適當方式通知公眾: 1. 輔助貸款的額度上限、利率和年限。 2. 輔助貸款的戶數和特定對象保留比率。 3. 購置自用住宅的面積、地區或其他限制。 4. 受理申請的單位或機關。 5. 申請書和應提供的文件資料。 6. 受理申請的期間,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 7. 辦理方式,可以按照順序或者抽籤方式進行。 8. 其他必要事項。 例如,直轄市政府在辦理輔助貸款時,應該公告輔助貸款的利率為年利率4%,貸款年限為30年,並且公告戶數限制為每個年度最多100戶,特定對象保留比率為50%。此外,購置自用住宅的面積限制為不得超過200平方米,應提供申請書、身份證明文件和房屋購置合約等資料。申請期間則從公告之日起至一個月後截止,申請者可以按照順序或者抽籤方式進行申請。其他必要事項包括申請所需的貸款手續費用和貸款還款方式等。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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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