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輔助人民自購之自用住宅,其建築改良物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宅字樣;其面積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範圍內,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在其他地區,不得超過一百十二平方公尺。 二、三代同堂家庭購置自用住宅,在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範圍內,不得超過一百七十二平方公尺;在其他地區,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四平方公尺。 離島地區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酌予放寬購置住宅面積。 前二項面積之計算,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之登記為準,不包括共用部分、陽臺及獨棟建築物屋頂突出物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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