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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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人民自購之自用住宅,其建築改良物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宅字樣;其面積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範圍內,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在其他地區,不得超過一百十二平方公尺。 二、三代同堂家庭購置自用住宅,在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範圍內,不得超過一百七十二平方公尺;在其他地區,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四平方公尺。 離島地區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酌予放寬購置住宅面積。 前二項面積之計算,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之登記為準,不包括共用部分、陽臺及獨棟建築物屋頂突出物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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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7條的規定,自購國民住宅的面積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在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範圍內,不得超過150平方公尺;在其他地區,不得超過112平方公尺。 2. 三代同堂家庭購置自用住宅,在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範圍內,不得超過172平方公尺;在其他地區,不得超過134平方公尺。 3. 離島地區的自購國民住宅面積,可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酌予放寬。 這些面積的計算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之登記為準,不包括共用部分、陽臺及獨棟建築物屋頂突出物面積。 例如,如果在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範圍內購置自用住宅,面積超過150平方公尺,則不符合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7條的規定。
- 輔助人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所有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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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