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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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貸款之額度、償還年限、利率及寬限期,依下列規定: 一、額度:由承辦金融機構查估核定。但以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貸款中之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金額為上限。 二、償還年限:最長為三十年。 三、利率: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 四、寬限期: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為五年。 中央主管機關應與承辦輔助貸款之金融機構議定貸款利率;其與輔助貸款利率之差額由政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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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6條的規定,輔助貸款的額度是由承辦金融機構進行評估核定,但以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貸款中的國民住宅基金提供的金額作為上限。償還年限最長為三十年,利率則根據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的利率。寬限期最長為五年,在此期間借款人只需支付利息而不需要還本金。中央主管機關應該與承辦輔助貸款的金融機構協商貸款利率,政府將補助差額以保持利率的穩定。 這裡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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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