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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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輔助貸款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年滿二十歲,在當地設有戶籍者。 二、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 三、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 四、家庭收入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 五、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未曾受政府輔助購 (建) 住宅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一、年滿四十歲無配偶者。 二、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因特殊需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調整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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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 3 條的規定,申請輔助貸款的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 年滿二十歲,在當地設有戶籍。 2. 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 3. 本人、配偶、戶籍內的直系親屬及其配偶都沒有自有住宅。 4. 家庭收入符合行政院公告的收入較低家庭標準。 5. 本人、配偶、戶籍內的直系親屬及其配偶都沒有受過政府輔助購 (建) 住宅。 但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則不受第二款的限制: 1. 年滿四十歲且沒有配偶。 2. 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沒有自有住宅的兄弟姊妹需要照顧。 此外,根據特殊需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可以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調整第一項的規定。 其中,對於第四項的家庭收入,行政院會根據不同地區、不同時間制定相應的收入較低家庭標準。 最新的參考資料是「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我們以此法規作為解析的依據。在這部法規中,對於輔助貸款的申請資格和限制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參考資料: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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