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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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於年度輔助貸款計畫戶數中,保留一定比率供特定對象申請。 前項一定比率,不得超過該年度提供輔助貸款計畫戶數之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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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4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年度輔助貸款計畫戶數中,可以保留一定比率的名額給特定對象申請。這個一定比率不得超過該年度提供輔助貸款計畫戶數的十分之一。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直轄市在某年度計劃提供100個輔助貸款計畫戶數給民眾申請,根據這條法規,該直轄市可以保留10個名額給特定對象申請,但這個比率不得超過10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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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