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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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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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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於年度輔助貸款計畫戶數中,保留一定比率供特定對象申請。 前項一定比率,不得超過該年度提供輔助貸款計畫戶數之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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