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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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國民住宅業務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內政部得另行發給獎狀、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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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第13條規定,如果直轄市、縣(市)政府在辦理國民住宅業務時的成績達到九十分以上,內政部有權另行發給獎狀和獎金。 根據此法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在辦理國民住宅業務時,若能取得較高的成績,例如得到九十分以上,內政部有權進一步表揚其優秀表現,並給予獎狀和獎金作為鼓勵。這是一種以成績為基礎的獎勵制度,藉此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持續提升在國民住宅業務方面的表現。 相關參考資料:內政部。《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https://law.moedict.tw/judicial/eaADuRbyg6dSfSfvqyOv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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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